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23民初956号
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5号写字楼15、16层。
法定代表人:雷某,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134XX****XX
被告: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路86号海洋公司3单元303号。联系方式:139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职务: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112元,由原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怀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爱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