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5873号

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49元(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774.5元,由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