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10578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巨海城八区5号写字楼15、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能源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原告已预交284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6929元。
审判长袁苑
人民陪审员乌日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