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湖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国林。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付国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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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傅燕
代理审判员夏曦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