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3民初2226号
原告: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66号9幢402室-407室,青岛地区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龙城区31号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1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97342154U。
法定代表人:慈树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红,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山东瀛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红、张立峰、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需要支付给被告2020年9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的工资26000元,要求被告按其完成工程量兑现工资,多退少补;2.依法判令原告不需要支付给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3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与原告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269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工资组成为劳动合同约定的3269元加绩效,每月预支工资为13000元,最后工资发放按照工程量进行核算。被告入职原告处后,原告一直按被告入职时约定支付被告工资,但被告对于原告交由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均未在规定及延长的时间内完成,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拒不整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设计图纸无任何进展,消极怠工,且恶意拖延,直至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时仍未完成任何项目。同时,被告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内外部造成极坏的影响,故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下午向被告发送了辞退通知书。后被告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2020年9月1日至11月17日的工资2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1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其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裁决书认定与事实不符,原告并不拖欠被告工资,且系合法解除合同,依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认可仲裁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原告处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与原告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建筑设计岗位工作地点为山东省,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每月3269元,绩效工资或奖金根据被告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原告每月10-15日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补充协议,约定月预支工资额为13,000元(税前)。月薪是指原告按被告出勤和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支付给被告的薪酬。被告正常工作至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18日,原告将被告辞退。
2020年9月至11月,原告未向被告发放过钱款。
被告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2020年9月1日至11月17日的工资2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案字(2021)第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6,000元。二、被申请人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未起诉。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证明事项如下:证据一:《劳动合同》一份。证明事项:《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约定,被告每月工资为3269元;《劳动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条约定被告每月预支工资13000元,同时第4条约定“乙方月薪是指甲方按乙方出勤和月度考核情况,每月支付给乙方的薪酬”,即被告的工资应按其出勤和月度考核情况进行最终核算;该两份证据证明,被告每月的工资数额为3269元,原告每月支付给被告的13000元既不是实发工资,也不是应发工资,只是预支的工资,被告的应发工资应按其出勤和考核情况进行最终核算,多退少补。证据二:2020年9月、11月出勤签到表一份,《员工手册》一份。证明事项:被告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故意旷工,被告在2020年的9月份即经常出现旷工的情况,且整个9月份均未签到,在2020年11月13日早上签到后即离开了公司,当天亦未正常工作,之后的16、17均持续旷工,直至18日下午原告才向其出具辞退通知,被告连续四天故意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第七条考勤制度第2项第3款规定,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原告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辞退被告属于合法行为,依法不应支付赔偿金。证据三: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兑现汇总表、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月度汇总表、***提供的工程量核实表。证明事项:被告对原告公司工程量兑现制度是明知的,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应按项目流程和每月需要工程量进行统计,然后兑现工程量。但被告却不按公司流程进行工程量兑现,其在明知公司需要每月统计工程量的前提下,却拒不执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证据四:被告***微信号(被告微信昵称:形似神像)截图打印件一份;寒亭龙文居住项目微信群(实际项目名称为:林语观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林语观澜2#3#4#6住宅楼、售楼处、5#办公楼、住宅部分地下车库工期表打印件一份;贝瑞康项目施工图设计群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一份,贝瑞康工期表第一版打印件一份。证明事项:被告***(微信昵称:形似神像)在微信群发布自己制作的工期表,证明被告知道项目的工期安排,其在仲裁中所述不知道工期问题与事实不符;同时亦证明其未在工期内完成项目工程。证据五:贝瑞康项目情况审图机构网上截图、2020年10月***发送的贝瑞康**物科技-研发车间-建筑图纸、贝瑞康**物科技-生产车间-建筑图纸,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认证的2020年10月贝瑞康**物科技-研发车间-建筑图纸及2021年1月贝瑞康**物科技-生产车间-建筑图纸。证明事项:***负责贝瑞康**物科技-生产车间-建筑项目、贝瑞康**物科技-研发车间-建筑项目的图纸设计,但其提供的图纸均为废图,没有任何价值。“贝瑞康**物科技-研发车间-建筑”“贝瑞康**物科技-生产车间-建筑”两项目最终经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认证审查通过的图纸设计人为马文涛,该图纸与***所做图纸完全不一致,***所发的图纸皆为废图,依法不应计算工程量。证据六:1.2020年8月14日,林语观澜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一份、2020年8月14日林语观澜-1#楼方案图打印件一份、林语观澜项目-地下车库原方案图纸打印件一份;2.寒亭龙文居住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4页、2020年8月22日***提供的林语观澜项目-地下车库图纸打印件一份、2020年9月22日***提供的林语观澜-1#楼图纸打印件一份、林语观澜项目-地下车库图纸打印件一份;2020年10月14日***提供的林语观澜-1#楼图纸打印机一份、2020年11月***提供的林语观澜-1#楼图纸打印件一份;3.地下车库应急群微信聊天截图、潍坊市滨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认证的2020年9月林语观澜项目-地下车库图纸一份及2020年11月林语观澜项目-1#办公楼一份。证明事项:***于2020年9月22日提供的其负责的林语观澜-1#楼项目图纸、林语观澜-地下车库项目图纸与2020年8月14日提供的图纸基本一致,没有进行任何设计,自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负责林语观澜-1#楼项目的相关工作没有任何进展,且其于2020年8月22日提供的地下车库图中,***擅自改变原方案柱网,致使柱网错误,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紧急成立地下车库设计应急组对地下车库重新设计。在上述期间中,***的工作进展缓慢,且提交错误图纸,未产生任何价值。最终,林语观澜项目-1#办公楼、林语观澜项目-地下车库经潍坊市滨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核通过的图纸设计人分别为张某、董晓伟,该图纸与***所做图纸完全不一致,***所做的皆为废图,未完成工程量,依法不应支付给其工程量报酬。证据七:光盘一张。1.周瑞芝院长在微信群帮助***画图聊天记录手机录屏和周瑞芝院长在微信群帮助***画图聊天记录手机录屏。证明事项:***所提供的图纸为错误百出,图纸与建筑方案完全不一致,周瑞芝院长在微信工作群帮助其修改图纸,设计工作大部分由周瑞芝院长设计,***未能按期按要求出具设计图,未完成工程量,依法不应支付报酬。2.贝瑞康**物科技-生产车间-建筑图纸以及贝瑞康**物科技-研发车间-建筑图纸。证据八:原告的甲方即山东贝瑞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事项:***负责山东贝瑞康**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的设计工作,***设计的图纸错误百出,山东贝瑞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提醒,但***拒绝改正,导致甲方公司工期严重延期,给其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要求原告更换***,该项目的最终设计者为马文涛。证据九:张某、孔雀屏、徐某、姚俊国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项:徐某参与贝瑞康、林语观澜项目,证明***提供的贝瑞康、林语观澜项目图纸错误百出,没有任何价值,不符合甲方的要求;姚俊国参与贝瑞康项目,证明***提供的贝瑞康项目图纸不符合要求,图纸没有任何价值,不符合甲方的要求;张某与孔雀屏证明原告并未恐吓***,***在仲裁庭表述周总对其恐吓是在说谎;四个证人均可证明原告公司在所有设计人员入职时均明确告知各员工,其领取的工资系预支,最终工资需要根据考勤和工程量考核情况进行最终核算。被告补充协议中的“预支”两字虽然是在2020年8月份添加,但是其在入职时均已被告知,被告每月的工资数额为3269元,原告每月支付给被告的13000元是预支的工资,最终工资应按其出勤和考核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并不是固定工资13000元。
证人张某作证过程中,被告问,“我走之前和你通宵过几个晚上?”证人张某:“有通宵加过一两次班,几号记不清楚了。是干潍柴人才公寓项目的设计工作。”审:“加班完第二天你们是一起上班了吗?”证人张某:“有一次是被告通宵完第二天上午10点多走的。”证人徐某作证过程中陈述,被告算是没完成贝瑞康和林语观澜项目这些工作,甲方提出很多异议,我也改了不少。林语观澜车库设计被告也参与了,但是柱子设计与甲方要求的方案不符,周总亲自改的方案。1号楼的建筑设计方案达不到建筑施工图的深度,所以我的结构设计图也没法出。最后出图也不是被告出的,他只是参与了。工资约定及发放情况,一是根据合同,二是根据工作量,工资是预发,最后根据工作量核算。入职的时候就这么约定的。证人均称公司没有过完不成工程量倒扣工资情况。
被告对以上证据中劳动合同及项目事宜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考勤表等不予认可。主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为了避税,每个月预支的工资是最低数,年终再算在以年终奖的方式发放,最低也会保证每月13,000,不会再要回去。图纸未采用的原因是建设规划作了改动。2020年11月13日周五那天吃了中午饭以后回去的,因为12号上午干了一个白天又加了一个通宵,一直到13号中午交上图纸后才下班,11月15日我又去加班,决定和周总谈谈钱发工资的问题,但是受到恐吓就没再去上班,11月17号还去原告处按了指纹打卡,11月18日原告就把其开除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整个9月份均未签到,在2020年11月13日早上签到后即离开了公司,当天亦未正常工作,之后的16、17均持续旷工,直至18日下午原告才向其出具辞退通知,被告连续四天故意旷工,但从原告方申请出庭的证人张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被告在离开前有通宵加过一两次班,是潍柴人才公寓项目的设计工作,被告通宵完第二天上午10点多走的。与被告关于加班的陈述基本吻合。而关于被告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图纸未被采用,被告主张是因规划改动,原告也承认规划有过改动,原告主张被告拒不整改、消极怠工,与前述加班工作的陈述相左,因此,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向被告补发2020年9月-11月期间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工资标准,原告虽主张补充协议上有手写的“预支”二字,原告并未提供双方订可的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依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11月离职期间的工资共计26,000元;
二、原告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凯瑞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