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5执恢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花样年美年广场5栋801,组织机构代码7412483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2380-238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5956.9元,本院依法受理。
原执行案件(2016)粤0305执365号已执行到款项人民币12054.81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365.18元,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款已经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2380-2384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3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执恢832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