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邹**,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请求:**要求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1、支付2015年3月1日至6月15日拖欠的工资19300元;2、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6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二、裁决结果:1、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562.5元;2、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1、支付2015年3月1日至6月15日拖欠的工资19300元;2、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6000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经查,2014年9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员工保密协议》及《廉政协议》,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职植物设计师,月工资6000元。原告主张3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均正常为被告提供劳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原告被迫离职,故诉请法院要求拖欠的工资及2014年度年终奖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差额部分,被告庭审中陈述因公司经营困难,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但有每月按时为原告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扣除该部分,尚欠原告16691.66元,对此,原告亦予以确认。故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资16691.66元。
关于2014年度年终奖,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宣称有年终奖,即年底双薪,且劳动合同中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中亦载明按公司有关员工福利制度执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合同中并未载明年底双薪。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并无双薪的规定,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实年终奖的存在,本院不予认可。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自认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发放工资,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的自认,被告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因此,原告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核算,原告诉求的金额未超过依法应得金额,因此,被告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691.66元;
二、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市逐根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