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罗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297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干巷金张公路2528号3023室。
法定代表人:江王业,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罗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若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雪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