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大理市海东镇文武村民委员会一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民初3008号
原告: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创新工业园区云岭大道4号富滇银行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072464939B。
法定代表人:茶崇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银兰,云南欣晨光(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海东镇文武村民委员会一组。
负责人:杨亮忠。
原告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海东镇文武村民委员会一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所作的处分,原告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理市海东镇文武村民委员会一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大理州兴大市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