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604民初177号
原告: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星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利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春,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讷殷文化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讷殷部落古城森林部落**
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该公司经理。
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讷殷文化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3.00元,由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登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席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