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520号
原告: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环湖路湖滨花园二期1楼1层1、2室。
法定代表人:陶加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继坤,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美妮,湖北筑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一期)研发楼04幢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