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520号之一
原告(申请人):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邱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申请人):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一期)研发楼04幢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后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或扣押银行账户内资金975476元或等额资产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为某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鄂0192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547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冻结了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某分行;账号:12×××01)。现申请人原告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被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5476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547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潘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