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252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邱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涤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激光工程设计总部(**)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何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俊,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25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被申请人)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5476元。现本案纠纷已经二审终结。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547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丽红
人民陪审员  李汉生
人民陪审员  李红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