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谷大道**激光工程设计总部(**)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何炼,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邱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9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725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案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邮件显示被退回。本院依据审判期间送达的号码通过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0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5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帐户,上述帐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总对总网络工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

2、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0HN**的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实物控制,故本院目前暂无法处置。

3、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员工的联系方式,本院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催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陈述公司有多起债务纠纷,债权人很多,因资金不足,目前无力偿还,等资金回笼后再履行,并跟被执行人确认,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大院只是办理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从未在此办公。

2020年10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书,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封续冻的事宜,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9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鄂01民终970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执 行 员  吴娟娟

书 记 员  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