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4民初5145号
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一期)研发楼04幢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泰富广场3号楼16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恒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53928元,减半收取26964元,由武汉和创建
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