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圳奥雅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深圳奥雅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江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上海深圳奥雅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上海深圳奥雅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奥雅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雅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2日下午13时30分许,案外人***驾驶原告所有的沪JBXXXX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20外侧43km后约500米处时,适逢被告驾驶沪BSXXXX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被告车辆上掉下石块,致原告车辆右前轮胎及轮毂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450元,要求被告依法赔偿。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2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驾驶沪BSXXXX重型自卸货车(行驶在前)、案外人***驾驶原告所有的沪JBXXXX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在后)均沿S20由西向东行驶,至外侧43km后约500米处时,被告车辆上掉下的石块与原告车辆相碰,原告车辆右前轮胎及轮毂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修理车辆支出了5,450元。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修理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则应由作为机动车一方的侵权人承担相应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事故车辆投保情况及与驾驶车辆实际关系,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车辆修理费,因责任认定书上已记载车胎及轮毂损坏,原告为修理车辆实际支出了5,450元,现无证据证明该修理费有何不当之处,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深圳奥雅园林设计有限公司5,45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已由原告上海深圳奥雅园林设计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金剑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戴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