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1484号
原告: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丙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碧海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