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圆满工贸有限公司、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陆玛文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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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4民初5734号



原告:***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碧桂园三座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德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东迎宾大道137号南官金源小区14幢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普。




被告: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世伟。




被告: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51号1511。




法定代表人:王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女,公司员工。




原告***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有风、被告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新、夏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普、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世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项人民币229683.75元及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持有票据号码为:2301146030115202006296685045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出票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0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06月27日,承兑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陆佰捌拾叁元柒角伍分。汇票背书连续,原告系汇票的最后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绝,原告作为合法持票人享有追索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出票人,应付最终付款责任,申请追加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其与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系项目合作关系,该汇票背书给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系其支付给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设计服务费,请求依法判决由出票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




被告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买卖合同关系,其并非出票人,票据无法承兑系出票人责任,其亦为受害方;要求审查原告票据合法取得情况,要求调查被告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票据取得情况;要求追加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8日,案外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了票据号码为2301146030115202006296685045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载明出票人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229683.75元,可以转让,承兑信息注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06-29”,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7日。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被告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陆玛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众匠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风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保定澳靖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庆聚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庆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市景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后于2021年6月3日由台州市景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为归还借款之需背书转让给原告,现原告为该份电子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据相关票据系统查询显示,编号为2301146030115202006296685045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时间为2021年6月27日,提示付款拒付时间为2021年7月2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满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情况表、电子汇票流水表、票据转让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认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原告在本案中表示并不对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故本院对两被告上述申请不予准许。该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后由原告***满工贸有限公司合法持有,故原告依法享有案涉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现案涉汇票提示付款被拒,故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汇票的背书人,依法应当对案涉汇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偿付票据款项229683.75元并赔偿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满工贸有限公司连带偿付票据款人民币229683.75元并赔偿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台州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道勤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旅景观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马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金安妮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扥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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