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荣鑫源公路设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荣鑫源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兵06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工业园区内。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荣鑫源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克拉玛依东路63号4栋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盛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以下简称蒙鑫公司奇台分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2民初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蒙鑫公司奇台分公司称,上诉人是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五家渠市,因此,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是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奇台县奇台农场工业园区内,属于奇台垦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上诉人蒙鑫公司奇台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