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31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大连市中山区亚东影像工作室摄影师,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
被告北京中交智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交智库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