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957号
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华晶商务广场1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裴岷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贾凡
打印:扈艳红校对:田雪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