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民辖终222号
上诉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3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陈栗威
代书记员 侯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