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1执1219号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的马鞍山佳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续行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传隆
法官助理周莹莹
书记员徐为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