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琦翔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1287号之二
原告遵义市琦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黔0302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依据该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2020年03月12日,通过执行系统保全冻结了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营业部账户尾号XXX内存款258368.09元(账户余额1455827.76元,有先冻结,本案以800000元为限作额度冻结)。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遵义市琦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遵义市琦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正淑
法官助理 辛竺芸 书 记 员 张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