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1204号之二
原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听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18822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58149。
法定代表人:赵彤,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589元,由原告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