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17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03575433501H,住所地淮安市建淮乡建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188223L,住所地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听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苏0891民初41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