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176号
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575433501H,住所地淮安市建淮乡建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135188223L,住所地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听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钟山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