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财保7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01月26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龙云辉,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川,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军。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价值3176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