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253号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当代大厦22层2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1幢2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山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350元,剩余350元退还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公告费260元,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