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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与重庆金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6561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2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727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鹰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203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代码91500103062855215R。 负责人:***,经理。 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9150010379351246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000045042613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鹰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