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6561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27-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0727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鹰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信用代码9150010320281203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用代码915001062028527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代码91500103062855215R。
负责人:***,经理。
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9150010379351246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000045042613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鹰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渝中分公司、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佳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