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01财保6号
申请人:山东立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85939386Y,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宁方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177731220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0577067335,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
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立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53000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立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元昊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3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立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汤 建 华
二〇二〇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官助理 毕萨热阿·阿肯霍加
书 记 员 古丽巴尔芹·阿得力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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