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1170号
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高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761,1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118013900617392318)。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761,1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施义
人民陪审员*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