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7民初1170号之一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327号。
法定代表人:高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拓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义
人民陪审员*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