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21民初2955号
原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3元减半收取4506.5元,由原告辽宁冶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何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