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67号
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泓口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88元,由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