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民终495号
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诉人鞍炼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及原审被告武汉炼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鞍炼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鞍炼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鞍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14.00元,减半收取计171,157.00元,由上诉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5,578.5元(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14.00元,退还256,735.5元)、由上诉人鞍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578.5元(鞍炼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14.00元,退还256,73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本营
审 判 员 蒋 策
审 判 员 薛 宁
法官助理 孟识睿
书 记 员 张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