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江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江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5执4664号


(2016)沪0105执466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江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江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13,014.8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经营场所,现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北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王  锋
 审  判  员俞惠琴
 审  判  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