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民申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87744272E(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九峰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2078XF(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2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琦
审判员***
审判员黄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