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22民初2728号
原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九峰路3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乾,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2909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第一部分按本金724817.2元自2012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二部分按本金566090.8元自2015年的7月1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将位于三门沿海工业城(三角塘)7#生产车间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发包给原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供气、合同价款及支付、竣工结算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1年1月27日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2011年9月23日,被告接收原告递交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结算资料。被告委托台州中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台州中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两份,审定涉案工程造价为5660908元。截止2012年1月27日前,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0%,另剩余工程款的7%应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付。其中剩余工程款的3%为质保金,金额为169827.24元,应在2013年1月27日前支付完毕。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437万,为工程总价款的80%,被告尚欠1290908元工程款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909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第一部分按本金724817.2元自2012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第二部分按本金566090.8元自2015年的7月1日起按月利率0.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18元,由被告浙江欣欣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方式信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