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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1024号
原告:台州市勇创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洞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典涛,台州市椒江区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九峰路3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保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勇创护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创公司)与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典涛,被告万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陈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勇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诺公司支付工程款113842.50元及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今的违约金20776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6日,勇创公司与万诺公司签订合同书,合同工程款为125700元,实际工程款为263842.50元。工程完工后,万诺公司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113842.50元勇创公司多次催讨,万诺公司予以推脱。请支持勇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万诺公司辩称,勇创公司与万诺公司就护栏、立柱和铁艺大门确实存在承揽关系,实际上有两次承揽业务。相应地,双方也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2020年8月16日签订,另外一份是2021年1月30日签订,两份合同的工程款合计为263218.50元。与勇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不一致。到目前为止,万诺公司已支付给勇创公司150000元。勇创公司主张从2021年1月31日开始起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勇创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涉案的第二份合同第四条约定,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再付清,5%质保金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4日开始,万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陈卫文与勇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就栏杆制作安装等事宜通过微信开始联系。2020年8月16日,张勇将购销合同发送给陈卫文。2020年8月16日,万诺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勇创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围墙栏杆、立柱、铁艺大门,高度均为2米,围墙栏杆数量为900、单价为105元,立柱数量为100支、单价为130元/支,铁艺大门为52、单价为350元,护栏结算数量以按最后安装尺寸数量为准;付款方式为安装完毕待甲方验收合格后,在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95%栏杆工程款,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余款,甲方拖延付款,每日均按应付款的0.5%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1月27日,张勇通过微信与陈卫文联系,要求将73号楼、76号楼、77号楼的大门立柱做起来,以便安装栏杆、加工大门。2021年1月23日,张勇发送了20#楼铁艺栏杆结算单、38#39#91#铁艺栏杆结算单、73铁艺栏杆结算单、77#铁艺栏杆结算单。2021年1月25日,张勇发送了海正药业栏杆结算单。
2021年1月30日,万诺公司与勇创公司又签订合同书,除产品数量围墙栏杆为600、立柱为90支、铁艺大门为52以及付款方式中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外,其余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
勇创公司分别在2021年2月7日、6月28日、9月5日开具了金额为100000元、100000元、63842.50元的三张增值税发票。万诺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9日、9月10日转账给勇创公司100000元、50000元。
2021年4月8日,张勇发送了海正77#铁艺栏杆结算单、海正73铁艺栏杆结算单。2021年4月12日,张勇发送了一段视频并称“下雨天干活”。2021年5月3日、5月6日、6月21日,张勇又多次发送了海正药业栏杆结算单。后张勇表示“人要讲诚信,你到底什么时候有时间?活干完了这么久,你总要给我结算吧”“陈总,这个这份清单我发给你,你可以指出来哪里有多的有少的,你可以指出来就可以了”。2021年7月14日,张勇发送了一份购销合同。2021年7月29日,张勇又发送了一份海正药业栏杆结算单,并称“昨天和你的施工员对账了,我把这个账理出来了”。2021年8月9日,张勇表示“结算总价263842.50,已付100000.00应付余款163842.50元”。2021年9月5日,张勇发送了一张发票并称“本月10日前应付163842.50元”。2021年11月1日,张勇问“你这个钱什么时候到?”陈卫文回复“今天能到你帐上”。
万诺公司持有加盖有勇创公司印章的“海正药业20#/38#39#91#(栏杆项目)清单”和“海正药业/73#/77#/76#/33#(栏杆项目)清单”。“海正药业20#/38#39#91#(栏杆项目)清单”记载小计金额为106013.60元、落款时间为2020(0由其他数字改写而来)年10月10日。“海正药业/73#/77#/76#/33#(栏杆项目)清单”记载小计金额为157204.90元、落款时间为2021年8(8由其他数字改写而来)月3日。
上述事实有勇创公司提供的合同书、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万诺公司提供的两份合同书、“海正药业20#/38#39#91#(栏杆项目)清单”“海正药业/73#/77#/76#/33#(栏杆项目)清单”、台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的两份合同书的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说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两份合同。根据万诺公司的陈述,2021年1月30日的合同书对应“海正药业/73#/77#/76#/33#(栏杆项目)清单”,但勇创公司在2020年11月27日已要求将73号楼、76号楼、77号楼的大门立柱做起来,以便安装栏杆、加工大门,两者相矛盾;而且,根据2021年1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但在勇创公司2021年9月5日催要尾款时,万诺公司人员回复“今天能到你帐上”,这也不符合常理;结合勇创公司在2021年1月23日发送多幢楼的结算单的情况,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按照2020年8月16日合同书履行具有高度可能性。对于本案的总工程款,双方均认可按照“海正药业20#/38#39#91#(栏杆项目)清单”“海正药业/73#/77#/76#/33#(栏杆项目)清单”确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两份清单合计为263218.50元。扣减已支付的150000元,万诺公司还应支付113218.50元。根据2020年8月16日合同书约定,万诺公司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付清250057.58元(263218.50元×95%)、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3160.92元。万诺公司付款存在逾期,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按照应付款日0.5%确定违约金,明显高于逾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月利率2%进行确定。根据万诺公司逾期付款的时间、金额以及前述确定的月利率2%计算,截至2022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为32013.86元,2022年1月31日后的违约金以11321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综上,勇创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勇创护栏有限公司工程款113218.50元及违约金(截至2022年3月1日为61526.15元,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321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总额以20776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勇创护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勇创护栏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台州市勇创护栏有限公司负担1398元、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静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周琪
代书记员叶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