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2078XF。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九峰路3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万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 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