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恒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30民初375号
原告:**,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技术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贡·阿卜杜如苏力,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飞,该公司计划经营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被告登记名称变更,需以其变更后的名称提起诉讼为由于2019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恒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恒基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