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19539号
告:深圳市汉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嘉城路1号裕源达大厦五楼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7951XM。
法定代表人王承彪。
被告:甘肃中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硷沟沿272号第25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1277372Y。
法定代表人陈有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55629P。
法定代表人廖元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汉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中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汉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蕾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席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