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院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金福星服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81民初3525号
原告: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江街太阳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史笑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利,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港市金福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57年出生,汉族,东港市金福星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东港市孤山镇庙岭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金福星服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8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家峰
人民陪审员  于常跃
人民陪审员  王 栋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