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史笑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云利,系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
法定代表人:迟景瑞,系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林权、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欠款的义务,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高 翔
执行员 马 麟
执行员 何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曲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