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6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锦江街太阳财富中心96号金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史笑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宽甸镇新兴西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迟景瑞,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丹仲裁字(2020)第2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1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再次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工商信息、保险、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坐落于宽甸县××××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2021-0001609)登记在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名下,因该宗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林中华
执行员*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