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02民初5707号
原告: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梅园路建设科技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C307R。
法定代表人:杜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中科创业中心A-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961458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宣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设计方案送达地即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市规划设计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设计费的请求权人,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