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省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4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科技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1民终1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俊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