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凡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