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8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天目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张闰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晶晶,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馨,女,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山东省临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祖一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都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俪和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俪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俪和公司支付宝都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1189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俪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俪和公司未按照《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要求提交设计成果,未达到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条件未成就。一审判决宝都公司支付俪和公司30%的设计费事实认定错误。俪和公司的设计成果未通过宝都公司的审核要求,仉文健的签字只是对设计图纸的签收,但不代表宝都公司对设计成果的认可和通过。根据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B区图纸仅有个别几张景观图纸,远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要求”,因此B区不需要支付工程款。“A区景观施工图有缺项,达不到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且宝都公司曾于2014年9月18日发送《关于支付相应设计费用的通知回复函》给俪和公司,明确指出俪和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既未通过宝都公司验收,也未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因此并未达到合同付款节点。即便不考虑是否通过宝都公司验收及政府审核,A区也只能达到第二次付款节点;二、俪和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义务,宝都公司并不存在欠付设计费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宝都公司承担利息事实认定错误。按照协议约定,俪和公司应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20日完成A区施工图设计,但是根据2014年8月8日宝都公司向俪和公司发送的《关于亚得里亚海湾A、B区景观设计预期通告函》可以看出,俪和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设计,宝都公司有权不予付款,因此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三、俪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成果,应向宝都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俪和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俪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宝都公司支付欠付的设计费463244元;2、宝都公司支付上述设计费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日0.6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宝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3日,俪和公司(乙方)与宝都公司(甲方)签订《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俪和公司为宝都公司提供专业设计服务,项目名称为“亚德里亚海湾二期、三期景观设计项目”,阶段: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景观施工图,项目位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沙滩路3号。项目占地面积60663㎡,景观面积约42893㎡,其中A区面积为22399㎡,B区面积为20494㎡。
合同第2.4条,第一阶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2.4.1方案优化设计阶段,合同签订后13日内完成,乙方应提供如下最终成果:a总体彩色平面图(手绘)、b示意彩色照片表达设计意图、c剖面图d景观分析图、e局部放大平面图4张、f地下车库入口的顶盖方案说明、g室外家具照片、h植物选择照片、i初步(方向性)植物布置平面图、j主要植物组合意象图片、k地形分析、l设计说明、m整个小区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估算。节点方案的汇报须由乙方设计总监林振生进行方案汇报。
合同第2.5条,第二阶段:软硬景初步设计。2.5.1按照甲方同意之设计方案,乙方将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该阶段需将初步设计的成果落实到CAD图纸当中,这一步的工作应当能够避免以后施工图阶段发生大的调整。尽管这一步的工作还没有达到施工图的深度,但它能够为项目细部的定案及统筹起到指导作用。该阶段需提供的成果大致如下:硬景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软景初步设计、报建版景观施工图。
合同第2.6条,第三阶段:景观施工图阶段。待初步设计阶段获甲方确认及批准后,乙方将进行本阶段工作。此阶段须为该小区软、硬景等全套景观施工,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制图标准的设计图纸,并协助甲方编制景观工程进度安排。设计文件要求齐全、完整,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要准确清晰,整个设计文件须经过严格的校审,经各级设计人员签字后,方能提出。该条在最后备注:“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后,15天内未以书面形式给予乙方修改意见,则表示甲方已确认乙方提供的该阶段设计内容,乙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合同第2.7条,第四阶段:园景施工审查。该条主要约定了乙方出席建造前会议,在工程施工前应甲方要求视察苗圃,提供有限次数现场服务等义务。
合同第2.9条,设计成果交付时间表:2014年5月20日-2014年6月6日,汇报AB区方案深化设计。2014年6月7日-2014年6月14日,AB区第二轮方案深化设计阶段,期间要有2次汇报,并甲方确定方案后作扩初设计。2014年6月15日-2014年6月30日,A区初步设计阶段。扩初完成后,需到甲方汇报方案,甲方确认扩初设计后,再做施工图设计。扩初设计中,需含硬铺及树种材料样本意象照片,扩初完成后给销售人员讲解设计理念。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20日,A区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完成后,要做施工图技术交底。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10日,B区初步设计阶段。扩初完成后,需到甲方汇报方案,甲方确认扩初设计后,再做施工图设计。扩初设计中,需施工图完成后,需含硬铺及树种材料样本意象照片,扩初完成后给销售人员讲解设计理念。2014年8月11日-2014年9月5日,B区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完成后,要做施工图技术交底。
合同第3.0条,费用及付款时间表。3.1费用3.1.1景观设计按照18元/平方米计,景观面积暂定42893平方米;设计费暂定总价772074元,其中A区设计费为403182元,B区设计费为368892元,最终总设计费按施工图中实际设计的景观面积多退少补。3.2付款时间表:第一次付费,占设计费比例的10%,付费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A、B区景观设计方案深化完成汇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10日内。第三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提供全部报建版景观施工图,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第四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A区景观施工图图纸交底完成后10日内。第五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20%,付费时间为B区景观施工图图纸交底完成后10日内。第六次付费,占A、B区景观面积的设计费的10%(按照实际面积结清尾款),付费时间为整个园区景观施工结束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
协议签订后,宝都公司于2014年6月6日支付俪和公司合同价款10%的定金共计77207元。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如下:
1、俪和公司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我司已经提交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区深化方案阶段的成果、A区扩初及施工图成果,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设计日期、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仉文健”于2014年8月11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2、俪和公司提交签收单一份,“仉文健”在该签收单签字确认收到以下材料:A区扩初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2套、A区深化方案电子版及深化方案2套(2014年7月31日);A区施工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3套(2014年8月10日)。
3、俪和公司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于2014年9月3日我司已经进行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区施工图交底,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设计日期和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5日。该确认单建设单位处加盖了“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于2014年9月4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4、俪和公司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我司已经提交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区深化方案阶段的成果、A区扩初及施工图成果,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该确认单建设单位处加盖了“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于2014年9月4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5、俪和公司提交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一份,该份确认单载明:“按照甲方要求,我司已经提交青岛亚德里亚湾景观设计项目AB区报建版景观施工图阶段的成果,请给予确认,以便我司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特此申请,谢谢”。该确认单载明的出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该确认单建设单位处加盖了“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于2014年9月4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6、俪和公司提交签收单一份,根据该份签收单,仉文健在该签收单签字确认收到以下材料: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签收单载明的日期为2014年9月3日。
针对上述证据,宝都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上虽有公司仉文健的签字,但根据协议约定,需要得到宝都公司书面授权,仉文健未得到宝都公司的授权认可,不能代表宝都公司签收认可俪和公司提交的图纸等资料。
7、俪和公司提交会议纪要两份,用以证明俪和公司于2014年8月2日汇报A区扩初图纸及部分方案,并汇报了A区植物深化、A区施工图汇报、铺装材质封样及B区方案汇报,俪和公司已经完成了B区方案设计,宝都公司就设计成果给予了部分明确和不明确的意见,因此俪和公司需要不断根据宝都公司意见进行方案调整,导致设计图纸交付时间延长,宝都公司依据优势地位对于会议纪要不予签字,不能说明俪和公司没有进行汇报。根据会议纪要,宝都公司将原来A区的部分内容划归B区,宝都公司认可B区方案阶段成果,可以进行扩初图设计,说明B区方案已经通过。宝都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8、俪和公司提交2014年6月15日关于建筑条件图纸问题说明一份,载明“由于近期甲方提供的建筑图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消防需要建筑院调整后我院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问题说明如下:1、5#楼西南人防出入口与消防路有冲突,消防无法通过。2、9#楼周边人防出入口,入口方向不明确,直接影响景观的人行通道设计。3、主入口中轴,A处为景观的视觉焦点,按甲方意见我院在此处设计有景观水景,建筑提供图纸中采光井处在水景中间,体量之大,直接影响景观的整体性,影响景观的***空间完整性。B主出入口消防路线我院不明确,请建筑院确定消防路线。4、请确认所有人防疏散口的出入口方向。5、我院未收到商业建筑模型,后期效果图无法实现场景的效果及真实性。综合以上五点问题,我院无法按照正常时间节点完成方案的深化调整,望甲方给予及时解决,以便我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宝都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无法证明俪和公司的主张,在宝都公司回复俪和公司的函件中已经明确表示,因人防暂未设计,不予考虑,因此该证据不构成俪和公司迟延履行设计的理由。
9、俪和公司提交卫星图一份,用以证明宝都公司按照俪和公司的设计完成项目的景观建设。宝都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没有收到俪和公司设计的完整图纸,最终没有按照俪和公司设计进行施工。
10、宝都公司提交2014年9月18日俪和公司发送的函件复印件一份,函件载明,“关于贵司说我司提供的建筑条件图纸有问题,且一直未能解决一事,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2014年6月15日贵司向我司发送邮件,我司收到邮件后及时与贵院林总到易境设计院就相关问题进行对接,并在2014年6月18日给予了回复(见回复文件“关于建筑条件图纸问题说明”)”,在“关于建筑条件图纸问题说明”中宝都公司对俪和公司提出的问题,回复称,“人防暂未设计,先不考虑,主入口中轴处采光井不存在,可不考虑消防车道,商业建筑模型已经提供”。俪和公司表示要求庭后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庭后未提交书面意见。
11、经俪和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俪和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成果的工程量及在整个设计合同中总价款中所占的比例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5.1经对鉴定申请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察看,鉴定申请人现有设计成果基本完成了A区景观施工图设计,但A区景观施工图纸有少量缺项,达不到A区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B区图纸仅有个别几张景观图纸,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要求;故现有图纸为A区景观设计图纸基本具备施工图纸要求,B区景观设计图纸远达不到报建版景观施工图纸要求,所以按照合同约定,法院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符合“AB区景观设计方案深化完成汇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10日内”的证据。5.2至于“提供全部报建版景观施工图,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从现有鉴定申请人提供的图纸看,A区需要完善,B区没有景观施工图。5.3对于具体比例问题,由法院根据5.1、5.2条鉴定意见结合双方证据作出判决。
俪和公司表示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没有对俪和公司申请的事项作出结论,鉴定意见书对景观工程设计的步骤没有说明,鉴定意见在罗列俪和公司提交的图纸资料时,并未说明部分不重要的项目不需要直接制作图纸的行业惯例。宝都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关于A区图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一阶段:方案深化设计阶段需提交的设计成果,其中地下车库入口顶盖方案说明、室外家具照片、植物选择照片、初步植物布置平面图、地形分析、设计说明、整个小区园林景观工程造价估算等7项设计成果都没有提交,因此俪和公司A区景观设计方案深化设计阶段的工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宝都公司不存在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俪和公司与宝都公司签订的《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俪和公司、宝都公司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1、俪和公司实际完成的设计工程量和设计费如何确定。2、涉案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宝都公司应否向俪和公司支付违约金。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俪和公司、宝都公司的质证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如下分析判定:
一、关于俪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俪和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接收确认单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参考依据。俪和公司提交的图纸接收确认单等证据中建设单位处盖有“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部技术专用章”,“仉文健”在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处签字。“仉文健”作为宝都公司工作人员在上述接收确认单和签收单签字盖章的行为应对宝都公司具有约束力,宝都公司辩称未向仉文健进行授权,对其签字效力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证据,宝都公司实际接收了俪和公司提交的:A区扩初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2套、A区深化方案电子版及深化方案2套;A区施工设计图第一版电子版及白图3套、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区景观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第一版电子版(白图)2套。2、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俪和公司现有设计成果基本完成了A区景观施工图设计,但A区景观施工图纸有少量缺项,达不到A区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B区图纸仅有个别几张景观图纸,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要求;故现有图纸为A区景观设计图纸基本具备施工图纸要求,B区景观设计图纸远达不到报建版景观施工图纸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俪和公司的景观设计义务,不仅表现为提交设计图纸,还需要根据节点到宝都公司汇报方案,根据宝都公司要求修改,待宝都公司确认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设计;另外还要根据施工进度和与宝都公司的约定及时到现场指导。根据俪和公司提交的图纸接收单等证据,俪和公司已经向宝都公司提交了A区景观施工图、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等设计图纸。同时,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俪和公司已基本完成A区景观施工图设计,但达不到A区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B区景观设计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的要求。结合《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第3.1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景观设计按照18元/平方米计,景观面积暂定42893平方米;设计费暂定总价772074元,其中A区设计费为403182元,B区设计费为368892元”。一审法院酌定,俪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设计工程的40%为宜,宝都公司已支付全部设计工程设计费的10%,还应支付俪和公司231622.20元(772074元×30%)。
二、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具备付款条件及违约金。本案中,俪和公司主张设计费,宝都公司主张按照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并未全部履行完毕,但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宝都公司主张按照合同关于付款节点的约定,没有付款义务,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俪和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宝都公司应支付相应设计费,但未支付,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即231622.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俪和公司起诉之日(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为宜。
另外,关于鉴定费。俪和公司为申请鉴定支付鉴定费46200元,该费用以俪和公司负担23100元,宝都公司负担23100元为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31622.20元;二、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1622.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费23100元;四、驳回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9元(俪和公司已经预交),由北京俪和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49元,由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0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俪和公司与宝都公司签订的《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导致涉案《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未能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一审法院委托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俪和公司已基本完成A区景观施工图设计,但达不到A区景观施工图纸报建所需的全部图纸要求,B区景观设计达不到景观设计方案深化的要求。原审据此结合《景观设计服务协议书》第3.1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酌定俪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设计工程的40%并无不当。宝都公司主张俪和公司未按要求提交设计成果,故未达到付款节点。本院认为,根据俪和公司一审提交的图纸接收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俪和公司已经向宝都公司提交了A区景观施工图、AB区景观报建施工图等设计图纸。双方合同第2.6条约定“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后,15天内未以书面形式给予乙方修改意见,则表示甲方已确认乙方提供的该阶段设计内容,乙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宝都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收到俪和公司设计图纸后,提出了书面性的修改意见,视为其认可俪和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现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宝都公司应当就俪和公司已完成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至于利息问题,如前所述,既然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宝都公司在接受了俪和公司的设计成果后应当及时与其结算合同价款,但宝都公司迟迟不予付款,原审据此判令宝都公司自俪和公司起诉之日承担相应欠款的利息,亦无不当。至于宝都公司要求俪和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因宝都公司在一审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宝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49元,由上诉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喆
审判员 孙向东
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 怡
书记员 庞连捷